第三十条

已修改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