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