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发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可以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