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越层开采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拒不退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