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未知(-1)

煤矿企业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的共生和伴生资源,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主要开采矿种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