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十四条未知(-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下列煤矿企业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按规定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一)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二)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煤矿企业;(四)在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开办的煤矿企业;(五)其他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煤矿企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