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十一条未知(-1)开办煤矿企业,须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二)县(市、区)、市(地)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的意见,开办乡镇煤矿企业的,还须提交由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四)环境保护部门的评价报告;(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