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公园的园容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进行养护和管理,绿化植被长势良好;(二)保持建筑、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三)依法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近代建筑实行重点保护,并设置简介牌;(四)保持环境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五)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六)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七)公园的各类牌示保持整洁完备,牌示上的文字图形规范、清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