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园内的公共厕所、休闲座椅等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有碍景观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餐厅、茶座、咖啡厅、小卖部、照相服务部等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统一设置。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