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九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计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