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