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未知(-1)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体质监测标准,每5年组织一次国民体质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

提倡公民每年进行体质测定,及时了解体质状况。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体质测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