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客运站经营者与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