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和优质服务,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在车辆指定位置喷涂经营者名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号码,悬挂标志牌,张贴票价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