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拥军优属规定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