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拥军优属规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接收单位对因战、因公伤残的退伍军人,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保证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致残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医疗待遇,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