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年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标准予以发放。

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当地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予以发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