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保密期限为技术秘密的存续期。在保密期限内,员工和业务相关人负有保密义务,但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