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理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