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知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以及物业管理、通讯、供水、供电等单位派员到场协助实施强制拆除。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派员到场并按照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对拆除行动进行组织协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