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第十三条已修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实行属地管辖。除重大案件、争议较大以及类型较新的案件由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外,其他案件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案件管辖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案件发生地的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办理,也可以办理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