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接受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监控,开展重点巡查和机动巡查;
(四)查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重大案件、争议较大案件、类型较新案件;
(五)组织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跨区和重大执法行动;
(六)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各区、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七)建立规划土地监察统一信息平台,为全市规划土地监察提供科技手段,实现金市规划土地监察信息共享;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