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第十八条已修改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存档,并在公共媒体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