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召回产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改正,对生产者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硝许可证、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