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四)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