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者制定、修改企业产品标准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发布。

生产者应当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者修改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当自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