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第七条已修改律师资格的取得,应当经国家司法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由批准机关授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