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律师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停止执业三至十二个月处分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律师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停止执业二年、吊销执业证书处分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