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涉、威胁其合法行使权利。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辩护言论或者代理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