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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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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已修改
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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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