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兴建引水或蓄水工程的,可享受基础产业投资的优惠政策。蓄水工程自竣工之日起三至五年内免交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