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转让蓄水的业主应按实际的供水量或调水量交纳水资源费,但供(调)水中有从外购入的,不再交纳购入部分的水资源费。持证人按实际取水量交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情形以及部队、学校生活用水可以免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