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业主或持证人应按本条例规定向市水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交纳水资源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