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经交纳水资源费后,蓄水工程内的蓄水归蓄水工程所有人所有,经开采的地下水归地下水开采人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