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区水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单位的前条所列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书面答复。

经过批准的引水或蓄水工程项目,由申请者依法办理有 关立项、用地及报建手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