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已修改经营者或者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运政管理机关有权当场扣留车辆,并对有关当事人依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车辆与准许证载明车辆资料不一致的;(二)未取得驾驶准许证驾驶营运出租车的;(三)拒绝主管机关依法检查、扣证的;(四)出租车技术状况不良,明显不宜投入营运,仍投入营运的;(五)依本条例被市运政管理机关通知停止营运的出租车,擅自上路营运的。扣留出租车所需保管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