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已修改出租车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予以下列处罚:(一)不按规定付车费的,责令按规定支付租车费,并处应付租费一倍的罚款;(二)在出租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款伍拾元;(三)故意损坏车辆及车内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