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出租车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予以下列处罚:

(一)不按规定付车费的,责令按规定支付租车费,并处应付租费一倍的罚款;

(二)在出租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款伍拾元;

(三)故意损坏车辆及车内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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