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乘客租用出租车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租费,但有权拒付超收的租费。

出租车租费项目包括:

(一)起步价(含三公里以内里程价);

(二)里程价(按公里计算);

(三)等候费;

(四)夜间服务费(2 3时至次日6时);

(五)大件行李费(体积超过零点二立方米、重量超过二十公斤的物品为大件)。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的租费,以出租车计价表显示的数额为准。

出租车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和路段所支付的规费由乘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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