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出租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供一名驾驶员和不超过四名乘客乘坐,由乘客按规定支付租费的小轿车。出租车包括计程出租车、计时出租车和宾馆自用出租车。出租车实行颜色、顶灯、计费表、单据、承包合同“五统一”原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