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出租车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汽车驾驶证,并实际驾驶汽车二年以上;(二)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接受市运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后,经考试合格,熟悉与驾驶出租车以及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与驾驶出租车有关的服务知识和技能,方可取得营运小汽车驾驶员资格;从事出租车驾驶业务的,核发驾驶准许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