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出租车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汽车驾驶证,并实际驾驶汽车二年以上;

(二)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接受市运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后,经考试合格,熟悉与驾驶出租车以及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与驾驶出租车有关的服务知识和技能,方可取得营运小汽车驾驶员资格;从事出租车驾驶业务的,核发驾驶准许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