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捐献人近亲属是指捐献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