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省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未按申请人的排序确定移植器官接受人的,由省红十字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