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遗体捐献第十六条有效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妥善管理捐献的遗体,建立遗体利用档案;在利用遗体时,应当举行仪式表示对遗体的尊重和对捐献人的敬意,不得有侮辱遗体的行为;对利用完毕的遗体负责火化,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地方红十字会和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为遗体捐献人设置纪念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