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八条已废止有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乡级人民政府的安排组织献血;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由其居住地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献血。公民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所在地采供血机构或者采供血机构设置的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登记献血。驻本省现役军人献血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