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