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