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质量有争议的,可以送法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