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委员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消费者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开始调查、调解。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