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委员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消费者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开始调查、调解。

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