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经营者不得引用消费者委员会发布的调查、检测、比较、分析报告的内容作商业性广告宣传。

争议的解决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