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引用消费者委员会发布的调查、检测、比较、分析报告的内容作商业性广告宣传。争议的解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