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已废止经营者采用邮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将其购买的条件、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告知消费者。接受邮购的消费者,因收到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与约定的条件不符的,可自收到商品7日内,退回商品或者书面通知经营者解除购买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费用。但消费者自行损坏商品的除外。接受邮购的消费者在其汇款之日起90日内未收到商品的,有权解除购买合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